联系方式:
首页 >> 政务信息公开 >>老界岭政务 >>政策文件 >> 关于印发伏牛山老界岭山地避暑旅游度假区 旅游商品经营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
详细内容

关于印发伏牛山老界岭山地避暑旅游度假区 旅游商品经营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

南阳老界岭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件

界岭管〔2019〕10

 

关于印发伏牛山老界岭山地避暑旅游度假区

旅游商品经营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

 

各旅游购物商店、商铺、摊位:

为了规范旅游区商铺经营位置管理、维护度假区的良好形象,县将《南阳老界岭旅游度假区商品经营位置管理的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希望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 南阳老界岭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

2019 12 18 

 

 

伏牛山老界岭山地避暑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经营位置管理规定

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商品经营位置管理,维护度假区的良好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、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 凡在度假区范围内经营的旅游购物商店商铺、摊点,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,服从度假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,做到佩证服务、亮证经营。

二、 经营活动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,按规定摊位摆放商品,制作统一的蓬架,做到摆放整齐、美观、捷径、一货一签、明码标价,施行最高限价。

三、 接待服务时提倡使用普通话,做到文明经营,礼貌待客,仪表整洁,不得纠缠谷歌,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。

四、 所有商品必须保质保量,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。

五、 店铺、摊点严禁出店、出摊经营,叫买叫卖,严禁占道经营,严禁在划定界线外招揽顾客。履行“门前三包”、“摊前三包”职责,维护店铺、摊前卫生秩序,爱护周边绿化花木,保护好周边公共设施。

六、 严禁强买强卖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、胁迫和威胁顾客;不得短斤少两、克扣顾客;不准同行串通,哄抬物价;不准出售无商标、无厂家名称的商品;不准出售非法出版物,不准同行起哄,围攻顾客。

七、 经批准的店铺、摊点,营业执照不得转借、出租、出让和涂改,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他人。

八、 在景区、摊点区内设立举报箱、举报点和投诉电话,及时处理顾客投诉。

九、 对遵纪守法经营、维护度假区优良形象,表现突出的经营户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十、 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景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。

1、违反第一条者,依法停止营业;

2、违反第二条者,一次处罚50-100元,二次处罚100-500元,三次停止营业,吊销营业执照;

3、违反第三条者,处以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者停止营业;

4、违反第四条者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,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;

5、违反第五条者,每次处以500元以下罚款,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:

6、违反第六条者,处以500-10000元的罚款,情节严重者取消经营资格:

7、违反第七条者,由管理部门收回摊位;

8、违反第八条者,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。

十一、 本规定由南阳老界岭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十二、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2019 12 18


技术支持: 南阳市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| 管理登录
seo seo